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正、副會長暨學生議會議員選舉及罷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07 日學生議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12月 13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
本法依據「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九條及第五章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適用範圍及辦法規定原則】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選舉及罷免等辦法,均屬本法之規
定範圍內。本會應依照此法進行選舉、罷免等,並遵守其他相關之規定。
第 三 條 【選舉之目的】
一、培養民主素養。
二、健全組織功能。
三、培養服務精神。
第 四 條 【選舉及罷免機關】
一、本會正、副會長(首長)及學生議會議員之選舉及罷免,由行政中心設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二、選舉監察委員會應由學生議會設置(以下簡稱監委會)。
三、各科選舉委員會應由各科學會設置(以下簡稱科委會)分別辦理之。
第 五 條 【選委會之產生、運用】
一、選委會由本會行政中心執行秘書負責招集學生會內部成員組成,並擔任選委會委員長;選委會之委員總
人數應為 11 人。
二、選委會之工作分配為 2 人負責宣傳、2 人負責活動流程規劃、2 人負責審核參選之候選人資格、1 人負
責亮票、1 人負責唱票、1 人負責檢票、1 人負責理票、1 人負責統計紀錄,且所有成員有義務協助本會
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候選人之開票及統計票數等工作。
第 六 條 【監委會之產生、運用】
一、監委會委員由本會學生議會內部自行推舉產生之。
二、監委會之委員總人數為 4 人,並於發佈第 1 份選舉公告前,由互相推薦並透過投票之方式,選出監委會委
員長 1 名。
三、監委會之工作內容為有負責監督選委會運作情形以及監督開票等之權利及義務。
第 七 條 【科選委會之產生、運用】
一、科選委會委員由該科學會自行推舉產生之。
二、委員總人數為 3 人,其工作分配為 1 人負責宣傳;1 人負責活動流程規劃;1 人負責受理報名參選學生議會
議員之申請表。
第 八 條 【選委會及科選委會掌理執權】
一、公告選舉事項。
二、規劃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公告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之選舉投票日。
五、公佈 3 份選舉公告之時間
(一)第 1 份選舉公告:於選委會及科選委會成立後 5 日內發佈,且須於發佈後 14 日內各自接受正、副會
長候選人、學生議會議員及助選員之登記。
(二)第 2 份選舉公告:於正、副會長候選人、助選員、學生議會議員及助選員之登記截止後 5 日內發
佈。
(三)第 3 份選舉公告:於開票結束後 3 日內發佈。
第九條 【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候選人資格】
一、 本校在學學籍者且為各科五專 2 年級(含)以上及非應屆畢業生。
二、 在學期間未曾受記大過以上(含)之處分紀錄。
第十條 【本會正、副會長人數之決定】
本會設置會長 1 名,副會長 1 至 2 名。
第 十 一 條 【學生議會議員席數之決定】
各選區五專部議員席數護理科5席,其他各科各 2 席。
第 十 二 條 【選舉之參選程序】
一、申請提名
(一)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條件,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者,即可向選委會或該科選委會領取本會正、
副會長或學生議會議員之參選申請表。
(二)領取本會正、副會長競選申請表者,應先填妥各項表件資料,並徵得 30 名本校學生推薦簽名後(每位
同學限推薦 1 名候選人),於期限內送至選委會審理。
(三)領取學生會議會議員競選申請表者,應先填妥各項表件資料,並徵得 10 名該科系學生推薦簽名後(每
位同學限推薦 1 名候選人),於期限內送至科選委會審理。
二、審查核定
(一)由選委會簽收競選申請表,確認推薦簽名無重複情況後,將申請表統一呈送至學務處課外活動暨服務
學習組, 由學務處主任及學務處生輔組復查有無大過以上(含)之處分紀錄。
(二)同一組本會正、副會長或學生議會議員候選人,若經審核,其候選人任一資格不符者,
(二)同一組本會正、副會長或學生議會議員候選人,若經審核,其候選人任一資格不符者,即喪失參選資格。
(三)複審通過者,應由選委會公佈本次選舉候選人。
三、競選活動
(一)本次選舉候選人自公佈日起,應於規定期間內進行競選活動。
(二)競選活動期間訂為發佈第 2 份選舉公告 7 天後為起始日至選舉前 3 天前止。
(三)競選活動方式
1.組助選團
(1)競選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候選人,得以自由邀請 6 至 8 位學生組為助選團。
(2)各(組)候選人助選團名冊,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 3 天送至選委會及科選委會分別備查。
(3)各(組)候選人助選團人員應為該(組)候選人策劃,並積極協助候選人展開各項競選活動。
2.發表政見:
(1)競選本會正、副會長之候選,得以於 14 天 前向選委會提出申請,並由選委會向學務處生活輔導
組申請,於集合放學時間發表政見,每組僅可申請 1 次且以 5 分鐘為限。
(2)各組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議員候選人可自行舉辦政見發表會,並於 7 天前向選委會或科選
委會分別提出申請後,可邀請同學自由聽講,時間及地點依申請核定者為限。
(3)發表之政見不可有任何不當之言詞。
3.張貼海報(標語):
(1)海報(標語)內容須以宣揚競選政見,以及候選人優點為主,切勿使用負面或攻擊他人之言詞,違者
經選委會發現或由他人舉發並查證後,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進行處份。
(2)海報(標語)應張貼於指定地點活動完畢後需自行清除。
(3)海報(標語)經送課外活動暨服務學習組蓋審查章後得以張貼。
4.爭取選票:
(1)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可自行於 3 天前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後,利用中午及自習課時間至各班進行宣
傳,並以不影響班級秩序與教師授課之權益為主。
(2)各組助選團需以公平、正向之原則為其候選人助選。
四、投票選舉
(一)投票
1.需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方式。
2.投票日期訂於競選活動結束後 3 日內舉行。
(二)開票
1.投票完畢後,應立即將票櫃封箱送至指定場所開票,投票結束後應即行開票。
2.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之選票,由選委會負責進行開票工作,且過程中須由監委會負責全
程進行監票工作。
3.開票時,同學可自由前往開票處觀看,但應保持良好秩序。
(三)選票若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視為廢票。
1.未使用選委會印製之選票。
2.圈選位置無法辨別投票意向。
3.圈選後加以塗改或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等。
4.將選票撕破導致缺乏完整性。
5.將選票污染(如:泡水)導致無法辨別投票意向。
6.未使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五、公告當選:開票完畢 3 日內,由選委會及科選委會公佈之。
第 十 三 條 【第 1 份選舉公告之項目】
一、選舉種類與名額。
二、投票日期及時間。
三、選委會、監委會及科選委會之委員長及委員名單。
四、本會正、副會長候選人、學生議會議員及助選員登記期間與應繳交之資料,競選活動之起訖日期。
五、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第 十 四 條 【第 2 份選舉公告之項目】
一、候選人之個人履歷及政見大綱或理念。
二、政見發表之時間與地點。
三、投票、開票之時間、地點與程序。四、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第 十 五 條 【第 3 份選舉公告之項目】
一、總投票數及各候選人之總得票數。
二、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之當選名單。
三、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第 十 六 條 【學生議會第 1 次會議】
當選準學生議會之議員,需於第 3 份選舉公告發佈後 7 天內,由現任學生議會議長或現任代理議長召開第 1 次會議。新各科議
員須以自薦或相互推薦之方式選出新任正、副議長,投票方式採多數決,其票數高者為議長, 次高票數者為副
議長。
第 十 七 條 【選舉之結果】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組)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 30 天內重新投票。
第 十 八 條 【當選之任期】
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於每年 8 月 1 日正式交接,且新學年開始後,正式執行工作,任期為 1 年。
第 十 九 條 【當選之交接】
當選之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須於當選後 30 天內,需與現任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將工
作進度及業務狀況交接完畢,且做出交接會議紀錄。
第 二 十 條 【選舉之無效】
若遇下列情形之ㄧ時,則選舉無效,需由選委會辦理補選。
一、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二、本會正、副會長選舉及學生議會議
員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會員總人數之 10%以上時。
三、本會正、副會長選舉及學生議會議員選舉若為同額競選,總得票數未達該項具投票資格總人數之 10%以上時。
第二十一條 【補選方式】
一、本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之選舉,若遇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之情形者, 選委會需於選舉無效後 30 天內辦理本會
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選舉補選。,並以兩次為限。其選出之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任期應至該任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任期屆滿日止。
二、補選本會正、副會長選舉及學生議
會議員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應達會員總人數 10%以上時。
四、補選學生議會議員席次需達 7成以
上,則不再補選。
三、補選本會正、副會長選舉及學生議會議員選舉若為同額競選,總得票數應達該項具投票資格總人數之 10%以上且同意票數高於不同意票數時。
第二十二條 【選舉無效之代理】
一、若本會長、副會長補選選舉再度無效時,則由當屆學生會於任期結束前,由行政中心相互推選代理會長、副會長至選出為止。
二、學生議會議員未達法定席次時,學
生議會議員應相互推舉代理正、副議
長,至達到法定席次後再選出當屆正、
副議長。
第二十三條 【罷免之條件】
一、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得由本校在學學生向學生議會監委會提出罷免案。
二、被罷免人就職未滿 90 天者,不得被罷免。
第二十四條 【罷免連署書之附具內容】
罷免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案之提出,應取得本會會員人數10%以上之連署,連署書應載明連署人科
系、學號、姓名及日期, 連同罷免理由書,向學生議會監委會提出。
第二十五條 【被罷免人】
監委會收到罷免連署書起 7 天內,應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連署書,並通知被罷免人,於收到
罷免連署書起 7 天內,向監委會提出答辯書,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第二十六條 【罷免票】
應由監委會負責印製,並須含「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等語,且由投票人以監委會製備之工具圈選
之。
第二十七條 【罷免案之複決】
一、選委會應於本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罷免案,登記 15天後舉行複決投票。罷免案之複決經本會
會員 20%投票,贊成票數過半時,則罷免案通過。
二、如罷免通過,行政中心即應解散,且會長、副會長視同因故出缺。
第二十八條 【罷免未通過】
若罷免人曾受相同原因被罷免且未通過時,則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原因提出罷免訴求。
第二十九條 【罷免案公佈日】
罷免案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後5 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第 三 十 條 【罷免通過之解除職務】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其職務之繼任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一條 【改選方式】
若學生會正、副會長罷免案通過,則由學生議會議長成為代理會長,並由選委會改選。所選出之正、副會長
任期至該任正、副會長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之處分】
違反本辦法之行為,經由選委會查證後,若屬實則取消其候選人資格或當選之職務無效。
第三十三條 【附則】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審核通過,得由本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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