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設置及輔導辦法
106 年 9 月 27 日學生議會審議通過
106 年 9 月 30 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2 月 21 日學生議會審議通過
107 年 1 月 18 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2 年 2月 14 日學生議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專科學校法第42條規定,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
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訂定「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設置
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組成學生會含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全校學
生依法均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學生會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會行政中心設會長1人,經由全校學生選舉後產生任期一年;其餘行政
中心幹部則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審查通過、同意後任命,選舉及罷免法另
定之。
第五條 學生會之成立、管理、組織及解散,應遵守「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
織章程」規範,並報請學生事務會議核備。
第六條 學生會之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指導老師之聘任,准用「耕莘健康
管理專科學校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辦理。
第七條 學生會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課外活動暨服務學習組之輔導。
第八條 學生會會費由學生會自行收取,或向本校請求代收學生會費,並配合學生會會
長任期,每次收費年限不得超過一年。學生會請求本校代收學生會費時,應
於第一學期註冊繳費時為之,並不得以學生會費之繳交,作為完成註冊程序之
必要條件。
第九條 學生會費之收取、退費及增減幅度,應遵守「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
織章程」第七章規範之,並送學生事務會議備查。
第十條 學生會應就具備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特殊身分之會員,得提出申請減免其學生會費,並辦理退費。
第十一條 學生會之經費,應有周詳保管及分配之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
之監督查核;學生會向輔導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時,其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作
業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十二條 學生會相關場地器材借用,准用「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及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會之出版文宣海報張貼等事項,應遵守「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社團
發佈宣傳品管理辦法」及公佈欄相關規定;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組織及
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會登記,並由學生會代為向相關
單位申請。
第十五條 學生會得依本校各校級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十六條 學生會得准用「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社團評鑑暨輔導辦法」參加成果競
賽暨觀摩活動。
第十七條 學生會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會幹部之組織理念、
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八條 學生會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
任。
第十九條 依規定,學校應使用學校郵件伺服器,建立學生會公務聯絡電子郵件信箱。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