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評議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學生議會核定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5日評議會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7日學生議會核定
第 一 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六章第四十二條制訂之。另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二條學生評議會為本校學生會最高之仲裁、評議及監察單位。本會全名「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評議委員之組成】
本會成員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組成,評議委員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非依本法,不得彈劾。
第 三 條 【正、副評議主席產生方式】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學生評議會設主席、副主席各 1 人,於評議會大會由評議委員互選之,最高票者為主席,次高者為副主席,並負責本會相關會議之召開。
第 四 條 【職權代理】
一、主席應故不克出席由副主席代理主席之職,召開會議。
二、正、副主席皆不克出席,則本次會議視同無效,並排定下次會議之時間。
第 五 條 【任期】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七條,正、副主席及評議委員任期為1年。
第 六 條 【學生評議會職權】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學生評議會職權如下:
一、適用本校學生會相關法規發生疑義時之解釋。
二、學生會各組織紛爭之仲裁。
三、議決學生議會所提糾正、彈劾案。
四、選務爭議評議案件。
五、其他重大爭議案件之評議。
第 七 條 【會議秘書之產生】
學生評議會下設置會議秘書 1 人,由評議會主席提名,經學生評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 八 條 【會議秘書之執掌】
一、排定常會開會日期。
二、開會通知、提案蒐集、議程編擬事宜。
三、會議紀錄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五、行政費用編列及調度。
第 九 條 【委員之資格喪失】
本會委員因下列原因之一者,喪失學生評議委員資格:
一、自行辭職。
二、畢業或學生會會員資格喪失。
三、經本會會議裁定其不適任者。
四、違反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一者。
五、於任期內,未事先請假或無故不出席本會會議達2次(含)以上者,視為自動辭職。
學生評議委員之辭職,應提出書面辭呈並具明理由,自送達本會主席之日起十四日內完成交接後生效,並由學生會行政中心公告之。
若本會主席辭職,應由學生會會長於七日內提請召開集評議大會議,由學生評議委員互推產生本會主席。
第 十 條 【會議設置】
一、評議會大會:負責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與其他自治法規之解釋,與審理本校學生會相關之學生自治法規有無牴觸學生會組織章程之事項;以及召開學生評議會相關內部會議。
二、仲裁會議:接受學生會各單位之提案,予以裁定紛爭與其他重大爭議。
三、糾正及彈劾會議:審理學生議會通過之學生會行政中心糾正及彈劾案。
四、選務爭議案件:當事人對於學生自治選舉、選舉委員會所作出之行政命令不服,得向學生評議會提請選務評議庭。
五、其他重大爭議之評議及仲裁案件:經學生評議會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以上議決同意,始受理之。
學生評議會審理案件之程序,另以辦法定之。
第 十一 條 【會議召開】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十條,學生評議會會議之召開方式如下:
一、學生評議會主席召開。
二、學生會會長或議長提請召開。
三、學生評議委員過半數連署提請召開。
四、其他相關爭議案件符合第十條會議設置內容。
第 十二 條 【學生評議會議決議】
一、評議會議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議決之。
二、所做評議對本會具有約束力,並應撰寫書面報告呈學生事務處主任核定後公佈之。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學生評議會通過,提交至學生議會核定,由學生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