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評議會職權行使法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5日評議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7日學生議會核定
第 一 條 【依據】
本法依據「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評議會組織辦法」第十條制訂之。
第 二 條 【本法適用範圍及原則】
一、學生評議會受理案件後,得召開會議,均以全體委員出席達二分之一以上,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議決之。
二、學生評議委員就該審理案件,得就有重要關係之相關法規一併審查,不受聲請範圍之拘束。
三、學生評議委員關於事件之討論、評議,均應嚴守秘密。
四、學生評議會開會時,如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第 三 條 【學生會相關法規解釋程序】
學生會所有法規發生疑義時,依下列程序提請學生評議會解釋之:
一、 學生會各級單位依規定提出書面陳述,內容應包含產生疑義之法規及相關案例,交付學生評議會受理。
二、 學生評議會應於受理疑義法規案件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評議會大會議決,並製成決議書,解釋結果保留不同意見以做參考,並得視需要詢問教師顧問。
三、 會議結果以決議書作為疑義法規之解釋基準,解釋結果將由學生評議會函送相關單位。
第 四 條 【仲裁會議之程序】
學生會各單位之紛爭依下列程序向本會提出裁決,其程序如下:
一、 相關權益單位依規定以書面表明紛爭相關事件遞至學生評議會,並於受理紛爭案件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並審理案件。
二、 學生評議會召開評議會議時,相關單位應派相關代表列席,就裁判事件依序提出說明,並詳實回答評議委員之詢問,未受到評議委員之詢問方不可發言。
三、 學生評議會若因應紛爭案件需調閱學生會各級相關單位資料,各級單位不得拒絕。
四、 學生評議會於會議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方式公佈裁判結果並依下列方式執行處分:
(一) 限期調整。
(二) 公開書面道歉。
(三) 撤換該單位負責人。
(四) 凍結並追回該單位該事件相關預算及資金。
(五) 其他適當之處分,包含無處分。
受處分之單位若不服仲裁結果,得於學生評議會公告處分五個工作日內提請上訴,並依本法再送相關資料,得視需要詢問教師顧問後,裁決是否受理。若再審後仍維持原議,應尊重學生評議會決議。
第 五 條 【糾正與彈劾案審理程序】
學生議會通過之糾正、彈劾案查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學生議會應將提出受糾正、受彈劾單位之相關資料及議決程序紀錄遞至學生評議會,並於受理糾正案、彈劾案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並審理案件。
二、 雙方應各派代表列席,並就糾正、彈劾事件提出說明,並詳實回答評議委員之詢問,未受到評議委員之詢問方不可發言。
三、 學生評議會於會議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方式公佈裁判結果並依下列方式執行處分:
(一) 限期調整。
(二) 公開書面道歉。
(三) 撤換該單位負責人。
(四) 凍結並追回該單位該事件相關預算及資金。
(五) 其他適當之處分,包含無處分。
受處分之單位若不服仲裁結果,得於學生評議會公告處分五個工作日內提請上訴,並依本法再送相關資料,得視需要詢問教師顧問後,裁決是否受理。若再審後仍維持原議,應尊重學生評議會決議。
第 六 條 【選務爭議評議程序】
學生會員得向評議會所提請召開選務評議庭程序如下:
一、下列自治選舉有紛爭者者,得向學生評議會申請召開之。
(一) 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
(二) 學生議會議員選舉。
(三) 各科學會正、副會長選舉。
(四) 各社團負責人之選舉。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經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協調仲裁後,仍有疑慮或不服者,候選人再向學生評議會申請召開。
二、學生會會員應將提出相關之資料予學生評議會,並於受理爭議案件後五工作天內召開並審理案件。
三、學生評議會召開選務評議庭時,雙方及選舉委員會應派代表列席,並就事件提出說明,並詳實回答評議委員之詢問。
四、學生評議會應就學生會會員所提出之資料進行調查並做出決定,若認定無理由則駁回申訴,若認為有理由則依情節輕重處分如下:
(一) 當選無效。
(二) 口頭申誡及要求書面及公告道歉。
(三) 其他適當之處分。
學生評議會依雙方所提供之證據做出裁判後,雙方應尊重學生評議會決議。若無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再上訴。
第 七 條 【其他重大爭議之評議及仲裁】
一、本法所未規定之其他重大爭議,經學生評議會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以上議決同意,始受理之。
二、本法所未規定之其他重大爭議,經學生評議會議決受理者,應依照本法相關規定準用審理之。
第 八 條 【調查行使權】
一、學生評議委員對審理之案件,有調閱、搜索或扣押學生會組織相關資料之權利,各級單位不得拒絕。
二、學生評議委員須行使主動調查權時,應先向學生評議會相關會議提出,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才可行使之。
三、實行調閱、搜索或扣押時,須出具調閱書或搜索票,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二) 應搜索之機關名稱、機關代表人姓名、科系、應扣押之物。
(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 有效期間。
(五) 學生評議會之簽屬。
核發調閱書或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四、進行調閱、搜索或扣押時針對可為證據,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並記載其事由。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學生評議會通過,提交至學生議會核定,由學生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