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8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7月0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2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0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4月2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 年02 月 14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目的】
徹底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其公民精神與態度,並促進民主及品德教
育發展,以建立均權制度之學生組織,特訂定此章程。
第 二 條 【名稱】
本會全名為「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地位】
本會為全校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本校其餘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
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 四 條 【三權分立】
本會由行政中心(行政單位)、學生議會(立法單位)、學生評議會
(司法單位)共同組成。
第 五 條 【職權】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綜理學生公共事務。
二、對學校事務具有建議權,並得派代表出席有關學生事務之各項校級
會議。
三、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之擬定及預算補助。
四、對外參與各項活動以促進校際交流,對內籌劃、協調並辦理全校性
活動。
五、增進學生權益福利及反映學生意見。
六、統籌會費之運用與稽核。
第 二 章 會員
第 六 條 【資格】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
二、應聘為本會幹部。
三、享有本會提出之各項權利。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 八 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議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 三 章 會長、副會長
第 九 條 【產生方式】
本會設置會長1名、副會長1至2名,由全體會員以普通、直接、平等
之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 十 條 【任期】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1年,得連選連任1次。
第 十一 條 【會長地位與職權】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
會之決議。
第 十二 條 【職權代理】
會長在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職權。
第 十三 條 【出缺時之處理】
一、會長在任期中,任期未滿三分之一,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副會長
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升任為會長。
二、會長在任期中,任期滿三分之一,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副會長
代理會長職權至結束。
三、副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於2週內補選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
任命之。
第 十四 條 【因故未能產生之處理】
會長、副會長因故未能產生時,應辦理補選至選出為止。
第 四 章 行政中心
第 十五 條 【地位】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單位,處理本會之行政業務。
第 十六 條 【正、副首長】
行政中心之正、副首長由正、副會長擔任。
第 十七 條 【組織分工】
行政中心下設常設部門與政策部門,統稱行政中心。
一、常設部門:各部門設部長1名由會長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
任命之,其任期與正、副會長同。
二、政策部門:每屆會長得依其政綱政見,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相
關部門,各部門設部長1名由會長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
命之,其任期與正、副會長同。
第 十八 條 【會議之設置】
行政中心每月至少召開2次工作會報,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十九 條 【行政中心對學生議會負責】
行政中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正、副會長及各部門部長,必須接受學生議員質詢並予答覆。
二、有提出人事案、預算案、法規案、短中長程計畫案、學期工作計
畫案、專案活動企劃案及其他有關會員任何議案,送至學生議會
審議。
三、除短中長程計畫案於每學年開始1個月內提出外,其餘皆須於每
學期開始1個月內提出,包括該學期工作計畫案(包含活動行事
曆、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及實施策略)、預算案等,送至學生議會審
議。
四、於每學期結束前1個月內提出工作績效報告(包含各部門績效、
專案活動辦理績效、施政成果)、決算表(包含預決算差異比、
各項動支單及收據 等),送至學生議會審議。
五、接受並執行學生議會決議。
第 二十 條 【行政中心組織辦法之制訂】
行政中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五 章 學生議會
第 二十一 條 【地位】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最高之立法單位。
第 二十二 條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
學生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
一、以科系為選舉區選舉之。
二、各選區五專部議員席數護理科5席,其他各科各2席。
三、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及各科學會之任何職務。
第 二十三 條 【正、副議長產生方式】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1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最高票者為
議長,次高者為副議長。
第 二十四 條 【任期】
正、副議長、學生議員任期為1年。
第 二十五 條 【議長地位與職權】
議長對外代表學生議會,對內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會議。
第 二十六 條 【職權代理】
議長在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職權。
第 二十七 條 【學生議會職權】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質詢行政中心各部門部及相關人員。
二、審議行政中心、學生議員、秘書處提出所有議案。
三、於每學年開始1個月內,審議短中長程計畫案,其餘皆須於每
學期開始1個月內審議,包括該學期工作計畫案(包含活動行
事曆、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及實施策略)、預算案等。
四、於每學期結束前1個月內審議工作績效報告(包含各部門績效、
專案活動辦理績效、施政成果)、決算表(包含預決算差異比、各
項動支單及收據等)。
五、學生議會得經決議,移請學生會會長向學校各行政單位提出正
式校務建議案,必要時應先舉行民意調查。
六、檢視學校各項法規,如發現不符合時代需求之條例,則可提案
至學校各級會議提請修改。
七、審查、稽核學生會會費運用。
第 二十八 條 【秘書處之設置】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1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
後聘任之。
第 二十九 條 【委員會之設置】
學生議會設置常設委員會:
一、經費稽核委員會。
二、法制委員會。
三、學生權益委員會。
四、社團事務委員會。
五、紀律委員會。
學生議會於必要時,得增設特殊委員會。
第 三十 條 【會議之設置】
學生議會設置2種會議:
一、定期會:每個月召開1次,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前7日通知。
二、臨時會:經全體議員達3分之1以上連署要求時召開。
第 三十一 條 【學生議會組織辦法之制訂】
學生議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六 章 評議委員會
第 三十二 條 【地位】
評議委員會為學生會最高之仲裁、評議及監察機構。
第 三十三 條 【評議委員會組成方式】
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七名,由現任學生會會長提名,提交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聘之。
第 三十四 條 【評議委員資格】
擔任評議委員者應符合以下資格:
一、曾任學生會之正、副會長及各部部長、學生議會正、副議長及議
員、各科科學會及社團幹部之一,且聲譽良好者。
二、前任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因熟悉本會事務得優先聘之。
三、對公共事務熱心參與,擁有豐富行政經歷,且對學生自治熟悉者。
第 三十五條 【委員會規定】
評議委員之規範如下:
一、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會所屬組織之非諮詢性職務,包括學生議會
議員、學生行政中心成員之職。
二、評議委員會應依據章程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 【正、副評議長產生方式】
評議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評議委員互選之,最高票者為主
席,次高者為副主席。
第三十七條 【任期】
正、副主席及評議委員任期為1年。
第三十八條 【職權代理】
主席在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職權。
第三十九條 【評議委員會職權】
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適用本章程及其他本會法規發生疑義時之解釋。
二、本會各組織紛爭之仲裁。
三、議決學生議會所提糾正、彈劾案。
四、其他重大爭議案件之評議。
第 四十 條 【評議委員會會議召開】
評議會議得由評議會主席召開,或由學生會會長、議長或評議委員過
半連署提請召開,相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四十一條 【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
一、評議會議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
同意議決之。
二、所做評議對本會具有約束力,並應撰寫書面報告公佈之。
第四十二條 【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之制訂】
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 七 章 經費與財產
第四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每學年定額繳納會費200元。
二、來自校內、外的補助經費。
三、其他經由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第 四十四條 【調整會費】
行政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收取之會費額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使得
更改。
第 四十五條 【編列預算】
本會每學期之收入將由行政中心統籌及編寫預算表草案,並於每學期開
始1個月內送至學生議會審議。其預算辦法另訂之。
第 四十六條 【期末決算】
行政中心須於學期末提交決算表(包含預決算差異比、各項動支單及收
據等),送至學生議會審議。其決算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 【財務管理】
本會財務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八條 【退費機制】
會員若欲退費者應符合學生中途轉學、休學或退學等規定,並須提出相
關證明(轉學存根及學生證)即可申請退費,其退費機制如下:
ㄧ、開學後未逾該學年3分之1者,所繳會費全數退還。
二、開學後逾該學年3分之1未逾2分之1者,退還所繳會費其2分之1。
三、開學後逾該學年2分之1者,所繳會費均不予退還。
第 八 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會議準則】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另訂之。
第 五十 條 【章程修正】
本章程之修正案應依以下程序之ㄧ為之:
(一)由全體議員3分之1以上連署提案,經全體議員3分之2以上同
意修改之。
(二)由學生會會長提案至學生議會,經全體議員3分之2以上同意修
改之。
第五十一條 由上述程序之ㄧ同意,並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