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財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0217日學生議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0718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0908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0809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0112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1227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214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

為健全學生會財務管理,使財務運用導向公開化、透明化及制度化,以昭公信。本法依「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七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適用範圍及原則】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行政中心法定預算動支經費流程、財務(保管使用、購買)、核銷經費流程、財產(購置、維修、報廢)、交接及公開徵信機制等,均屬本法之規定範圍內。以此法建立本會完善之運作模式,並監督其業務籌劃與執行。

 

第 三 條 【職權】

一、本會財務相關事項、經費、存摺由財務管理部部長為管理人。

二、財務之處理採分離原則辦理,由財務管理部負責會計事務、會長負責出納。

 

第 四 條 【帳戶保管】

一、本會經由本校出具公函向金融單位辦理開戶,戶名為「財團法人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

會」,專款專用,不得另與其他私人用途混合使用。

二、本會印鑑採三方分離原則,會章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暨服務學習組保管,會長私章由會長保管,

存摺由財務管理部部長保管。

三、帳戶產生之利息應納入本會下學期預算收入中。

 

第 五 條 【會費使用】

一、每學年收費結束後,應於30日內辦理存入帳戶,並於該學年度預算案付上存款證明。

二、帳戶提款需蓋本會會章、會長私章及存摺,並由會長負責至銀行提領經費。

三、財務管理部每月份應製作收支明細表,由財務管理部部長及正、副會長簽核後,並送至學務處

課外活動暨服務學習組備查。

四、會費之使用規範應比照每學期法定預算,亦不得使用於其他團體或個人行為。若違背規定之支

出,應依民法第174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 六 條 【預算之編列】

依據「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預算辦法」之規定,應遵循預算編列、審議、追加預算條件及其程序之準用規範。

 

第 七 條 【動支經費及購買之流程】

一、本會各單位若需要動用活動之經費時,須附上學生會財務動支單、報價單、該學期法定預算,由財務管理部部長及會長簽核後,呈送學生議會,經秘書長及議長簽核,方可向財務管理部動用該款項。

二、凡每一項法定預算支出,皆須附上報價單,若凡每一項法定預算支出,皆須附上報價單,若單筆總額超過1萬元者(具獨特性商品者除外),應附具3家以上()之廠商報價單

三、購買活動相關或所需物品均須完成動支流程,方得向財務管理部請款,並撥款給負責之購買人進行採購。

 

第 八 條 【核銷經費之流程】

一、活動結束或完成購買後,應於1個月內附上黏貼憑證、收支明細表及預算表完成核銷,由財務管理部部長及會長簽核後,呈送學生議會,經秘書長及議長簽核。

二、核銷單據以統一發票(含二聯、三聯式發票),收據(需有商店統一編號、店章、負責人私章、連絡電話及地址)、領據,其餘項目之認定依黏貼憑證之說明為準,估價單不得視為收據,同張單據有兩項經費來源需填寫收支分攤表,與單據一同檢附。

三、須核對核銷單據廠商及購買項目與動支單一致,否則應於黏貼憑證註明原由,如審核未通過,得以要求返還經費。

四、誤付、透付、依法墊付、學生議會或行政中心各組別經費尚未使用完畢者,應於核銷時附上回沖單,一併繳回財務管理部。

五、各項經費收入,依經費來源點(學生會會費、校內外的補助經費、活動收入、等其他項目),應於核銷時附上經費收入單,一併繳回財務管理部。

 

第 九 條 【公開徵信】

為使財政收支透明化,每月帳目資料應製作成電子檔及書面資料,於每月結束後7日內將該月份收支明細表公告周知。

 

第 十 條 【稽核之流程】

一、本會各單位應依照法定預算動用經費,由財務管理部核定行使該學期之預算,核定之情形若有誤者,仍以法定預算為準。

二、學生議會及財務管理部對於各組別執行法定預算時,若有出入則得以隨時調查之。

三、會費與其他收入由本會運用,學生議會負責審查、稽核,輔導單位得視需要稽核。

四、本會須於每月結束後一週內,將該月份收支明細表與核銷完成之黏貼憑證,送至學生議會稽核。

 

十一 條 【決算之審核】

依據「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決算辦法」之規定,應遵循決算流程、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及決

算日後結餘之動向規範。

 

十二 條 【年度結算】

行政中心需於第2學期期末提交學年度結算表,將該學年2學期預算金額及決算實用金額彙整(包含預

算數、執行數、執行數占預算數比例),應於第2學期決算案通過後7日內,由財務管理部部長及會長

簽核後,呈送學生議會,經秘書長及議長簽核,並送至學務處課外活動暨服務學習組備查。

 

十三 條 【經費交接之流程】

一、帳戶辦理移交即由新任會長辦理私章更換,存摺由新任財務管理部部長保管。

二、帳務辦理移交須填寫帳務移交清冊(含學期預算、決算、年度結算),並附上每月份收支明細。

三、所有經費交接程序於本會改選後,該學期結束前完成,相關移交清冊由新任財務管理部部長及

會長簽收。

 

十四 條 【本會財產之定義】

一、凡經由本會購置之所有財物,均為本會之財產。

二、財產之來源為本會經費購置、學校經費購置及其他捐贈。

 

十五 條 【財產維護】

一、每學期初1個月內應由財務管理部總清點本會所有財產,並製作該學期器材清單,且核對上學期

使用紀錄及清單,須由財務管理部部長及會長簽核。

二、財務管理部須於每月結束前7日,清點本會所有財產(含器材、耗材),核對該學期器材清單、耗

材清單並更新,須由財務管理部部長及會長簽核。

三、本會財產應貼上使用年限標籤(含購入日期、年限、數量、單位),皆放置於本會辦公室保存,

每月清點時核對。

 

十六 條 【財產使用之流程】

一、每學期應製作器材借用紀錄本、耗材使用紀錄本。

二、欲借用器材、使用耗材應參閱借用清冊之項目為準,由財務管理部每學期製作,並即時更新其

新增項目。

三、每次借用器材、使用耗材前應填寫該學期財產紀錄本(器材借用紀錄、耗材使用紀錄),由財務

管理部部長簽核。

四、借用器材或使用耗財前,請檢查器材、耗材是否有損壞。若損壞,請報知本會財務管理部維

護,否則該使用人須賠償其修理費。

五、借用器材使用完畢後並擦拭乾淨,於隔日中午前歸還至本會辦公室,違規者將停止該學期借用

之權利。

 

十七 條 【財產購置及維修】

一、每學期應編列財產購置費於財務管理部,占行政中心法定預算3%-10%

二、每學期應編列財產維修費於財務管理部,占行政中心法定預算2%-5%

三、本會財產損壞需使用經費維修,應填寫財產維修申請單,由財務管理部部長及會長簽核後,呈

送學生議會,經秘書長及議長簽核,並完成動支經費之流程,方可尋廠商修復。

四、本會財產蓄意破壞者應自行修復,無法修復則賠償。

 

十八 條 【財產報廢之流程】

一、各類器材之最低耐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為準。

二、擬辦理報廢前,財務管理部應審慎鑑定是否已達報廢狀態,如屬財產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

故導致損失時,辦理報廢須先查明責任。

三、已達最低耐用年限且損壞不堪使用或修復不經濟之各類器材,填具財產物品報廢單,由財務管

理部部長及會長簽核後,呈送學生議會,經秘書長及議長簽核,方得連同報廢物品送交財務管理部

點收。

四、由學校經費購置者,其已達最低耐用年限且損壞不堪使用或修復不經濟之各類器材,原物品須

保留,並呈報學務處課外活動暨服務學習組,依據「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財產管理辦法」才可提

出申請報廢。

五、已達使用年限,財產仍可繼續使用,則無須辦理報廢。

六、物品報廢經核定後,由財務管理部部長予以註銷。

 

第 十九 條 【財產交接之流程】

一、財產辦理移交須填寫財產移交清冊(含所有本會經費購置、學校經費購置及其他捐贈之器材)

並附上器材借用紀錄、耗材使用紀錄及器材、耗材清單。

二、所有財產交接程序於本會改選後,該學期結束前完成,相關移交清冊由新任財務管理部部長及

會長簽收。

 

第 二十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由學生議會通過後,送學生事務處備查,由本會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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