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預算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9日學生議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2月17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08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8月09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1月12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4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
本法依「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五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原則】
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編列、審議、追加預算條件及
其程序之準用規定、違法之處理與預算表之格式等,均屬本法之規定範圍內。
二、本會預算需妥善運用及管理,並保留經費為下學期業務執行之所需。
第 三 條 【預算名稱之定義】
一、預算案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公佈者,稱法定預算。
二、本會會費來源為每年收取1次及上屆結餘,其總額稱總預算。
三、本會若運用上屆結餘編列之預算案,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公佈者,稱為法定
結餘款之預算,且名稱中須註明結餘款之學年度及學期。
第 四 條 【總預算之彙編】
一、本會之預算由財務管理部負責彙編。
二、本會總預算需分為上、下學期各辦理1次。
三、本會該學年度8、9月份得以動用上屆結餘款之經費。
第 五 條 【編列預算之禁止】
編列預算時,收支應確實管控,其支出不得多於收入。
第 六 條 【第1預備金】
一、第1預備金於每學期預算中,比例不得多於總預算5%,且第1預備金編列計算
時,應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二、第1預備金用途為行政中心各單位如遇經費不足時,由部長先行報備財務管理
部,再由財務管理部向會長備案後,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方可向財務管理部
申請該項支出。
第 七 條 【本會預算之擬定】
一、行政中心各單位之編列預算,應提出概略活動計劃及經費說明,於學生議會中
報告並接受質詢,且必要時得以依法申請變更或廢除。
二、本會各單位學期預算分配之比例應為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經費總合10%、行
政中心及第2學期經費總合85%、第一預備金5%。
三、本會上屆結餘預算使用期限應為該學年度8、9月份。
第 八 條 【學生議會預算之擬定】
學生議會之預算由學生議會祕書長擬定,經議長簽核,送交財務管理部後編列於學
生會該學期預算中。
第 九 條 【總預算提交之審議】
本會總預算經學生議會審議過後,不可更改其內容。
第 十 條 【本會總預算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學生議會審議每學期預算時,由財務管理部部長列席,分別報告工作計畫、收入及
預算編列之經過;必要時得以請相關部門之部長列席說明之。
第 十一 條 【得以提出追加預算請求之情形】
一、各組別有下列情形者,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
(一)、依法或議會決議增設新單位時。
(二)、所辦活動因非人為因素,以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三)、依相關規定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二、其各款項追加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管理部籌劃,且支出不得超過收入。
第 十二 條 【追加預算程序之準用規定】
追加預算之編擬及執行,皆需遵守本辦法第三章預算之審議規定。
第 十三 條 【違法之處理】
凡本會幹部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會長應向財務管理
部部長檢具必要之相關資料,並應於該會員身份終止前,提交校方處理。
第 十四 條 【預算表格式之決定】
預算表格式應含名稱、預算金額、比例及備註等。
第 十五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審核通過,送學生事務處備查,將由本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