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決算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學生議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
本法依「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章第四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適用範圍】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決算流程、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及決算日後結餘之動向,均屬
本法之規定範圍內。
第 三 條 【送審流程】
該學期決算表須附上已核銷完成之黏貼憑證及回充單,並經財務管理部部長及會長核定後,呈送至學生議會
審核(學生會決算表詳見附件 1)。
第 四 條 【結餘之處理】
一、上學期之結餘轉入下學期使用;下學期之結餘則一併轉交予下一屆學生會,並納入新學年總預算中。
二、新學年度 8、9 月份得以動用上屆結餘,且須編列8、9 月之預算,再納入該學年總預算中。
第 五 條 【結餘之運用】
一、新學年度第 1 學期結餘款之結餘,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由學生會財務管理部部長公佈後實施,得以動用
上屆結餘。
二、結餘款之結餘,應轉入該學年度上學期預算中。
三、結餘款之決算案與學期預算案應於同定期會或臨時會提案,並在開學 2 個月內提出。
第 六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審核通過,由學生會會長公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