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議員懲戒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2年02月18日學生議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11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據「耕莘健康管理專學校學生議員行為辦法」第十二條訂定。
第 二 條 學生議員懲處案之處分執行,依本細則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則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三 條 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學生議員懲處案,得依情節輕重提報定期會決議下列處分:
一、 不處分。
二、 申誡
三、 口頭道歉
四、 書面道歉
五、 經出席定期會之學生議員超過2分之1(含)以上通過後,除去學生議員職責。
六、 除重複處分有矛盾外,可對同一人或同一事由,做重複處分。
第 四 條 處分之執行應以下列形式為之。
一、 口頭道歉:處分於定期會通過後,於下次定期會為之。
二、 書面道歉:處分於定期會通過後,於2天內將書面資料交至學生議會秘書處,經議長核定後,公告至校園公佈欄、學生議會網站、學生議會所屬之社群網頁。
三、 通告信:警告以上的處分,經定期會通過後,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在校園公佈欄、學生議會網站、學生議會所屬之社群網頁上公佈通告信;信件內容應包含:經處理後之議員照片、職務全稱、懲處理由、懲戒處分,並加上「希望有所警惕,以不負選民期待。」之字樣。
第 五 條 如受懲處學生議員不理會該處分,則送交紀律委員會加重懲處。
第 六 條 本細則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將由學生議會議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