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在台灣學生權宜日益精進,民主意識開始提升,基於保障學習自由, 以及讓學生有更多參與學校事務的機會,使學生更能融入學校社群成為 共同體,以增進學習效果。因此,早在 1994 年立法院展開修正大學法前, 就有許多專家學者認真思考我國大學生自治的組織內涵與運作問題。

  本校學生自治會自民國100年起,在大專法及大學法影響開始專逐步邁入學生會架構中,並成立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在六年間不段提升學生自治理念,並於民國106年正式成立學生評議會,以促使其組織架構更加完整,並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完整組織提升學生會各項事務。

  行政部門】主要職責在綜理會務、編列及執行年度工作,因此在行政 部門底下會設置後勤性、活動性及權益性等單位,以分工承擔行政部門 之各項業務。

        立法部門主要職責係聽取行政部門的會議計畫、報告並給予建議或 諮詢,審查學生會的經費預算、結算及財務狀況等。因此立法部門底下 設置常設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事務性委員會及經費稽核 委員會等單位,以分別負責繁雜的立法及監督相關工作。

        司法部門主要職責是調解或仲裁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糾紛,解釋學 生自治相關法規,受理學生對於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之申訴,並調解學校公共事務的爭議事件等。

部分內容摘錄自教育部大專院校輔導學生自治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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